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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陕西省《失业保险条例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,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,应在生育前三十日内书面向经办机构书面申请生育补助费,经办机构同意后,到属地医保定点医院住院生育,可一次性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
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(以下简称经办机构)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,审核确认领取资格,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、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,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。
各区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,市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,各区、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: 根据《失业保险条例》和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《关于调整陕
申领单位持《西安市失业人员认定表》、《西安市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失业证》到市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失业人员登记手续。单位经办人如实填写《西安市接收失业人员单位情况登记表》。
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,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,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:1)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,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;2)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;3)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。